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746号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玉田村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飞,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丽,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企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史先召。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企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如
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谢亚希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