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696-1号
原告:常州市清泉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是家巷2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北京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清泉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常州市清泉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清泉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清泉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州市清泉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