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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德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82民初4523号 原告:禹城市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陵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德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禹城市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被告德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情况,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