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426执恢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光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26民初145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