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27民初2965号
原告:汝南县某某广告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汝南县某某广告图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汝南县某某广告图文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某某广告图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南县某某广告图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南县某某广告图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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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