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民初5082号
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陶某。
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陶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