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438号
原告:***,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玫,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