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438号 原告:***,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玫,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