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2民初6718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8N6G5Q3X。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载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安徽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