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

萧县城市管理局、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1235号 原告:萧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2MBOU24683。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56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城市管理局诉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萧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萧县城市管理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县城市管理局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