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

某某、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4294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5622。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