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瑞催字第18号 申请人: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联胜村联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3000422014534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事北京招标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莘塍支行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