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6民初7145号
原告:上海瑞特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瑞特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瑞特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瑞特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65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水表、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通用电子流量计、热式气体流量计等仪表共计62台,合同总价为230,000元。交货时间:水表二周,其他一个月。结算方式及期限:水表到货后付5万,货到一个月内指导安装调试完毕后两周付合同总价的95%,验收合格2年付5%。2010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货。2011年4月6日,原、被告针对上述购销合同签订补充合同:被告根据验收标准对原告提供的涡街流量计进行验收并提出异议,由此产生的第三方基数调试检测费共计9,800元,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分别承担50%的费用,即4,900元。原告应支付的4,900元由被告垫付并同意在总合同价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变更为225,100元。原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告开具了上述合同价款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2011年12月20日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83,445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655元。2015年5月,原告向被告寄送对账催款函,被告拒收。
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本案证据进行核对,原告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采购报价单、补充合同、发货单、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催款函、快递单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1,655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6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购货而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同时依据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提截止日期不甚妥当,本院依法调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特仪表有限公司货款41,655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3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30元,由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