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8345号
原告: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围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64062986(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C座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82669X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我院在审理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联大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