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734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