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

1431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1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肥料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522803-7,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年庆,*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1281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肥料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肥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44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网上银行信息。
3.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鸿瑞家园29幢102室房产,该房产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
4.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他收益等信息。
5.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除上述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信息。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肥料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肥料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收条、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另案冻结了***名下有位于鸿瑞家园29幢102室的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肥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