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52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25228037T,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年庆(特别授权),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58470591C,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苏1281民初13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1520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8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正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处置中,本院已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司法拍卖处置,本院已向处置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81民初133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