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健培科技有限公司

、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91民初1397号之二 原告:珠海易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7),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51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5楼5W-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健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3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易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健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易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杭州健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易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437.50元(暂计至2017年6月1日,要求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订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易健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已移送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易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