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宏帝古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枣庄市宏帝古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402行审119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帝古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8]02506-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要求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帝古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违法占用的9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于2005年擅自占用枣庄市市中区税*****村集体土地10948平方米建设琉璃瓦厂。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9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8]02506-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948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927平方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罚款17812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6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9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其作出的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8]02506-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退还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8]02506-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