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财保185号
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工业区静港公路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财产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