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2453号
原告:烟台大兴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9号A座4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工业区静港公路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大兴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大兴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大兴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