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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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1016号
原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233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103号大自然家园5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39499895。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3日诉前登记,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3月18日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预交公告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