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261号
原告:***,女,1962年6月7日,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2337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9946822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三衢路501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