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6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2337X,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因未缴纳社保而导致原告养老待遇损失(从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共计924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7月原告进入被告单位担任公交乘务员工作。于2001年2月被公司辞退,其间被告曾让原告填写社保申请表,上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所以原告以为被告为其缴纳了社保。因原告下个月要办理退休手续,看到社保清单才发现被告并没有为原告缴纳应缴的社保。于是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政务热线反映情况,当天下午被告单位致电原告表示愿意补缴,但社保方面又要法律判决书才可以补缴。于是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原告从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的社保,但该要求仲裁未予受理。原告认为,因被告未缴纳社保而导致原告养老待遇损失:123×2.8=344×12=4128×28=115584×0.8=92467元(其中123元为退休后每月损失的养老金,2.8为在被告单位工作时间,28为全省平均寿命减退休年龄,0.8为单位应承担和社保缴费比例)。 被告公交公司答辩称,一、从2001年2月开始起算,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二、1998年至2001年期间,本地区尚未全面实行社保缴纳强制义务,属于历史性遗留的问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公交公司担任公交乘务员工作。被告公交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原告从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的社保。2022年11月15日,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收款收据、浙江政务投诉回复、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补缴原告从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的社保,而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补偿因未缴纳社保而导致其养老待遇损失,两项请求互为独立,具有可分性,该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