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802民初2222号

原告:***,女,194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圣龙,男,193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丈夫。

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2337X,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圣龙、被告衢州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元、护理费4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浙H06150号19路公交车前往衢州市××医院。在车辆启动时,原告摔倒,被车上乘客及老伴搀扶起来到衢州市××医院诊治。原告回家后卧床养伤两个多月,花费医药费1500元,由儿媳妇和女儿护理、照料。原告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公司车辆发生摔伤事故,被告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衢州公交公司答辩称,浙H06150号19路公交车遇红绿灯停车等候,原告***从一边位置换到另一边位置的过程中摔倒,原告***提出的部分损失,没有依据证明,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衢州公交公司驾驶员郑晓明驾驶的浙H06150号19路公交车前往衢州市××医院,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衢州市××医院诊治,后在家中卧床休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计1053.30元(包括诊所购药费用)。

以上事实,由医疗费收费票据、衢州市柯城何锦强诊所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衢州公交公司驾驶员驾驶的公交车,双方之间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衢州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受伤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受伤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中,医疗费用1053.30元属于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原告***伤后未住院治疗,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护理证明,根据其年龄状况,适当考虑1个月的护理期限。本案系合同之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53.30元、护理费2400元,合计345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