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大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源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财保42号 申请人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南区金北横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31528696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 负责人:***。 被申请人珠海市源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路163号1栋二层办公2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PJ6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源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源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富华支行(账号:4405××××0055)内的存款人民币7314432.53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314432.53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源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富华支行(账号:4405××××0055)内的存款人民币7314432.5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确认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314432.53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成活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