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81民初3736号
原告: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驰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诉被告湖北驰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337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4337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26026.59元,货款本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为459803.09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湖北驰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湖北驰铭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授权被告湖北驰铭公司作为原告的代理商,在指定区域销售原告生产的产品。原告于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累计向被告湖北驰铭公司供货523776.5元,但被告湖北驰铭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90000元货款,剩余433776.5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给原告。2021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驰铭公司对账后签署了《对账函》一份,确认被告湖北驰铭公司仍欠原告433776.5元货款尚未支付,鉴于被告一直拖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4337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26026.59元,货款本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为459803.09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驰铭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1日,原告大***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驰铭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合同)》,约定:二、授权及标的:1、授权产品:“大***及广东大禹”牌防水材料系列产品及服务。2、授权身份:大***及广东大禹地区性经销商。3、授权期限:除非渠道协议的效力终止,授权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4、授权区域:乙方在下列指定地区福州。6、乙方年度销售任务为300万元。……六、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为现款交易,款到发货。乙方每次要货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传真件有效),并将该批货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内(或者委托收款账号),最终以甲方账面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签订《代理协议(合同)》后,原告大***公司按照被告驰铭公司的需求自2020年3月1日开始供货至2020年5月19日,2021年2月23日,经原、被告签订《对账函》确认供货期间扣除被告驰铭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70000元后尚欠的货款金额为433776.5元。被告驰铭公司确认欠付货款后未支付款项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买卖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大***公司按被告驰铭公司的需求向被告驰铭公司提供了防水材料,被告驰铭公司应按双方确认的货款金额支付的货款,被告驰铭公司仅支付170000元货款后尚欠433776.5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大***公司诉请被告驰铭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33776.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货款支付是款到发货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大***公司诉请被告驰铭公司从最后一次供货的次日即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驰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北驰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37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377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8.52元,由被告湖北驰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98.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4098.52元。被告湖北驰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98.5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若对判决书无异议,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赔偿事宜,也可将赔偿款及诉讼费均汇入以下法院账号: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
账号: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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