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12)甬慈催字第254号 申请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326124-8)。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园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6088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4月12日、出票金额60000元、出票人宁波新大地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卓越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周巷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卓越轴承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