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宁执民字第382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1222394),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2242395),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职工,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职工,住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及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承诺将在近期支付应承担部分余款,暂时不对其房地产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甬宁执民字第3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