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园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海县。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杰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上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宁波智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宁海县。 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智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宁海县。 上诉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杰明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宁波智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6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上诉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