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宁海县翔兴机械厂(普通合伙)、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6159号 原告:宁海县翔兴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鹿山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X10168528H。 负责人:***,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园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326124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海县翔兴机械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本案经本院委托宁海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海县翔兴机械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