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2民初1964号
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雄狮国际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翌焌电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号楼**层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冉高公司)与被告扬州翌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