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翌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翌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2民初1964号 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雄狮国际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翌焌电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号楼**层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冉高公司)与被告扬州翌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南京普冉高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