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民委员会、桃源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行申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上官占付,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大桥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平,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覃事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行终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起诉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原504库所在地出让或划拨给第三人,没有全面完成征收,完整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查,第一,申请人起诉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诉状中只是认为被申请人将原504库所在地出让或划拨给第三人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指不明,应该有具体作出的时间及权证编号;第二,1969年12月申请人与常德地区物资供应公司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涉案土地被征为国有。之后,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为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申请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诉之后的颁证行为,无原告主体资格。第三,申请人的诉请实际上是源于1969年的征用土地行为。因受当时的政策等诸多历史条件所限,该征用行为造成涉案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与土地权属分离,引发本诉,但很明显,这并非法律问题,不是法院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申请人就争议事项应依法向相关人民政府寻求行政救济。综上,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黄 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粟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