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博商初字第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省文登市。
被告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1元,减半收取47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