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丰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875号 原告: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官助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