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润新材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631号之二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大道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润新材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站前区三角楼里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富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润新材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富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2516元,保全费1820元,诉讼费合计4336元,由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