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1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润新材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631号之二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大道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润新材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站前区三角楼里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富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润新材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富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2516元,保全费1820元,诉讼费合计4336元,由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