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5260号之一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锡山大道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中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未来路与苏州大道交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中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8元减半收取3339元,保全费2370元,诉讼费合计5709元,由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