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亚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05民初3161号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大道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亚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市平望镇中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亚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澳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澳公司、第三人合众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澳公司立即支付设备转让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为452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亚澳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5日,宏源公司、亚澳公司及合众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协议》,约定宏源公司将一台HY-Auto498型全自动落纱粗纱机及一套粗细联输送系统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合众公司,并约定上述设备转让款由亚澳公司代合众公司向宏源公司全额支付。同时各方确认,上述设备及输送系统已于2014年9月运送至合众公司并使用至今。上述协议签订后,亚澳公司多次拖延付款,宏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向亚澳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亚澳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所欠设备款,亚澳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签收了上述律师函,但至今仍结欠112000元未予支付。综上,亚澳公司拖欠设备转让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宏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宏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亚澳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合众公司未到庭陈述。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查明:2014年8月27日,甲方宏源公司与乙方合众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台HY-Auto498型全自动落纱粗纱机及一套粗细联输送系统。2019年6月5日,甲方宏源公司、乙方合众公司、丙方亚澳公司三方签订设备转让协议,就前述技术合作协议补充约定:设备已于2014年9月底运送至乙方,乙方使用至今;在设备转让给乙方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甲方将设备所有权(不含知识产权)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所有权转让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35万元转让款之日起;由丙方代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设备转让款35万元。设备转让协议签订后,亚澳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2020年4月2日向宏源公司合计转账22万元。宏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委托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向亚澳公司催要余款13万元,要求亚澳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付清所欠设备款。之后亚澳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2月29日向宏源公司合计转账18000元,剩余112000元至今未付,遂致成诉讼。 本院认为:宏源公司、合众公司、亚澳公司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约履行。设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由亚澳公司代合众公司向宏源公司全额支付设备转让款35万元,亚澳公司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明确,亚澳公司向宏源公司转账238000元的行为也表明其在履行设备转让协议,宏源公司要求亚澳公司支付剩余设备转让款1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宏源公司要求亚澳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付清所欠设备款,亚澳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宏源公司主张的利息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亚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苏州市亚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4350元,由亚澳公司负担(宏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亚澳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亚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宏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