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402号
原告:太仓市璜泾永明化纤厂,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
经营者:***,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大道5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璜泾永明化纤厂与被告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太仓市璜泾永明化纤厂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璜泾永明化纤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仓市璜泾永明化纤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太仓市璜泾永明化纤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