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超强丝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3327号 申请人: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锡山大道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兴县超强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刘家渡。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兴县超强丝绸有限公司价值8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兴县超强丝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