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8民初994号 原告:眉山凯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眉山凯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眉山凯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眉山凯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眉山凯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眉山凯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