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4071号之一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竹园5-24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览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太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住保定市莲池区太行路888号。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览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