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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某某合祥气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6民初96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洪岭村胜利北街13号,身份证号码:1404811***********。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城区史廻乡垂阳村,身份证号码:1404811***********。         被告:***合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紫金东街3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城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申请人**、***合祥气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原告实际缴纳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