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6民初1643号
原告: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22795,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石化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出生8月6日出生,个体,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23)内0626民初1642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均是因不服乌审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23)乌劳人仲字第148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我院起诉,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本案并入本院(2023)内0626民初164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