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320号
原告: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99号紫园1幢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悠谷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