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6执他5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武仲裁字第0000057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案号(2026)鄂06执50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5)武仲裁字第000005760号裁决一案指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