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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21民初1062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334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