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架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4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网架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二审上诉费用由某某网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责任。一、某某网架公司属于甲指分包单位,履约管理、结算和付款均由某某地产公司负责办理和支付,某某网架公司不应向某甲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某甲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是受发包人某某地产公司指示,与某某网架公司签订了案涉合同。一是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5.4.2.7条、第10条、第14条第19.2.3条约定,案涉分包工程的履约管理、工期管理、质量监管、设计图纸问题处理以及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均是某某地产公司负责,是某某地产公司实际履行案涉分包工程的监管义务。二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8.1条约定的支付流程图可知,某甲公司是配合某某网架公司办理委托付款手续,仅是履行配合转款义务,并非责任主体。三是依据合同第23.5条约定及某某网架公司提交的证据结算单亦可证明,实际案涉工程的验收结算,就是某某网架公司与某某地产公司完成。故中某某网架公司应向实际付款主体某某地产公司主张权利。二、逾期付款利息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专用条款第21.9条明确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专业分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专用条款第21.10条明确约定:“由发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支付迟延支付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逾期未付款当年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某某地产公司也未向某甲公司支付该款项,据此,根据案涉合同约定,逾期未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应该由某某网架公司向发包人即某某地产公司进行主张。三、某某网架公司主张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案涉合同第28.2条的约定:“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由于本案中实际付款主体应是某某地产公司,与某甲公司无关,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某网架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地产公司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甲公司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维持原判。
某某网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843219.09元及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某甲公司(承包人)与某某网架公司(专业分包人)签订《硚口金三角项目A区钢结构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简称案涉合同),案涉合同包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内容。《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将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项目A区钢结构供应及安装工程(简称案涉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人施工,合同总价为135486126.29元。《专用条款》约定:“21.8进度款的支付流程……21.8.2承包人应于收到后2日内对专业分包人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及其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审定,并提交监理工程师。21.8.3监理工程师于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后3天内签署支付意见,并提交给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收到上述报告和申请后3天内签署支付意见,并提交给造价工程师。21.8.4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造价工程师如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欠周详,应于收到报告后的2天内通过承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供合规凭证,造价工程师核实进度款的时限相应顺延。由于专业分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合规凭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21.8.5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完整的分包进度支付申请资料后的5天内进行审核并向发包人提交其所签发的分包工程款支付审核表,发包人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将审定结果通知承包人及专业分包人。21.8.6专业分包人接到付款通知后2天内提供合规发票给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付款通知及专业分包人的合规发票后3天内提供合规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规发票及委托付款函后于36天内支付工程款给专业分包人。21.8.7合同价款的支付以支票结算的方式。由专业分包人持发包人开出的转账支票存入专业分包人的开户银行。21.8.8若专业分包人当月13日内未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单和合同内项目付款申请表,当月进度款顺延至下月进行申请。21.9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专业分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专业分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专业分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专业分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4天起应付款的利息。21.10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专业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发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逾期未付款当年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的时间不超过30天,则不视发包人违约。……21.13承包人未及时审定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或未能按照发包人的通知及时提交委托付款函和合规发票的,专业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逾期未付款当年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4.2结算款的支付流程24.2.1专业分包人于当月13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支付申请,承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24.2.2专业分包人取得承包人审核意见后,于当月15日前连同工程结算支付申请一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结算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24.2.3专业分包人取得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后,连同工程结算支付申请一并提交向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工程结算支付申请后5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咨询意见报发包人。24.2.4发包人收到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支付申请7天内完成审核,专业分包人接到付款通知后3天内提供合规发票给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付款通知及专业分包人的合规发票后3天内提供合规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合规发票后36天内支付工程款给专业分包人。24.2.5若专业分包人当月13日前未提交工程结算支付申请,该结算款顺延至下月进行申请。……26.1承包人未及时审定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或未能按照发包人的通知及时提交合规发票的,专业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逾期未付款当月20日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案涉合同附件一《工程保修书》约定:“4.1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5.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五年内分三次将工程保修金返还专业分包人,具体时间如下:5.1保修时间的一年内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满一年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40%给专业分包人;5.2保修时间满二年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30%给专业分包人;5.3保修时间满五年后,支付工程余下的保修金给专业分包人。5.4保修金支付流程5.4.1专业分包人于保修期满次月13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工程保修金支付申请,承包人收到保修金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5.4.2专业分包人取得承包人审核意见后,连同保修金支付申请一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收到保修金支付申请后2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5.4.3专业分包人取得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后,连同保修金支付申请一并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保修金支付申请后5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咨询意见报发包人。5.4.4发包人收到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符合要求的保修金支付申请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28天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专业分包人。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时间不超过30天,则不视为发包人违约。5.5.5若专业分包人当月13日前未提交保修金支付申请,该保修金顺延至下月进行申请。”
合同签订后,某某网架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后案涉工程竣工并经某某地产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某甲公司、某某网架公司共同验收合格。2017年12月4日,某某地产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回复表》,确认案涉工程审核造价为122881188.04元。2022年,某某网架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监理单位、某某地产公司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修确认单》,载明: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质保时长1年,质保到期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质保时长2年,质保到期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质保时长5年,质保到期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保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无质保遗留问题”。后某甲公司、某某网架公司共同向某某地产公司出具《保修金申请函》《付款说明》,申请支付保修金1843219.09元。
一审庭审中,某某网架公司自述案涉工程款尚余质保金1843219.09元未支付,其已向某甲公司出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诉请的质保金金额尚未开具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系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某某网架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某某网架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故某甲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依约向某某网架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最长质保时长为5年,于2022年4月15日到期,某甲公司依约应向某某网架公司支付质保金余款1843219.09元。某甲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甲指分包,案涉工程的履约管理、结算和付款均由某某地产公司负责办理和支付,某某网架公司应向某某地产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无论是进度款、结算款还是保修金的支付,都是由某某网架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支付申请,某甲公司再将支付申请提交给某某地产公司审核,某某地产公司履行的付款义务本质上属于代付义务,某某网架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某某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某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付款流程及考虑到法定节假日因素,某某网架公司最早于2022年5月5日向某甲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扣除最长审核期限16天,某甲公司最迟应于2022年5月21日后的28天内即2022年6月18日前支付保修金余款1843219.09元,结合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一审法院酌定某甲公司以1843219.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在2022年6月20日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应向某某网架公司支付质保金1843219.09元,并以1843219.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网架公司支付质保金1843219.09元,并以1843219.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某某网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6元,由某某网架公司负担93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21633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某网架公司是否有权向某甲公司主张权利。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某某网架公司属于甲指分包单位,其过程履约管理、结算和付款均由某某地产公司负责办理和支付,某某网架公司不应向某甲公司主张权利。对此,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某某网架公司签订案涉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某某网架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某某网架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某某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无论是进度款、结算款还是保修金的支付,都是由某某网架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支付申请,某甲公司再将支付申请提交给某某地产公司审核,某某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参与案涉项目的管理符合常理,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某某网架公司应直接向某某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66元,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