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7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55630.38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津DX**、津DX**、津DX**、津BX**、津DX**、津MX**、津GX**、津MX**、津MXX**、津BX**、津NXX**车辆,本院均已委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本案尚有案款2255630.38元及利息等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