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7101民初19号
原告: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55.5元(原告已预交31111元),由原告浙江某某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