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60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发展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喵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苑中央广场负一层F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西安喵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喵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据(2023)陕0103民初16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26535.53,本院已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喵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2023)陕0103民初16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